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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戒毒条例》有关问题答问 作者: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主站 编辑: 更新于:2011年6月28日 阅读: 在2011年6月26日第24个国际禁毒日当天,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戒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同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为了实施禁毒法规定的各项戒毒措施,全面规范戒毒工作,有必要在总结以往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执法实践经验,以及禁毒法规定的其他戒毒措施的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戒毒条例》。

  问:条例对自愿戒毒是如何规定的?

  答:禁毒法对自愿戒毒作了原则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吸毒人员主动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考虑到自愿戒毒与公安机关责令吸毒成瘾人员进行的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戒毒措施存在较大区别,为了体现对吸毒成瘾人员的关爱,引导其积极、主动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依照禁毒法的原则规定,条例专设一章,对自愿戒毒作了专门规范:

  一是明确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

  二是规定了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三是规定了戒毒医疗机构的执业规范,包括: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的治疗措施;采用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科学、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

  此外,条例还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条例规定,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同时,条例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办法。

  问:条例对社区戒毒规定了哪些制度?

  答:社区戒毒是禁毒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戒毒措施。依托社区资源,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家庭的作用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戒毒工作以人为本的原则。条例依照禁毒法关于社区戒毒的原则规定,在总结各地社区戒毒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二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同时规定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主要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

  三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措施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帮助。

  四是细化了社区戒毒的决定、执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程序。

  五是规定(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条例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定期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测,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此外,条例还对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即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问:条例对强制隔离戒毒规定了哪些制度?

  答:禁毒法将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执行的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同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条例依照禁毒法的授权,对强制隔离戒毒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程序。条例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分别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分段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体制。

  三是规范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内部管理,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入所检查、分类分级管理、所外就医、诊断评估等方面的制度。

  问:条例对社区康复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禁毒法规定的社区康复措施的适用对象。

  二是明确了戒毒康复场所的康复对象。条例规定,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三是根据戒毒康复场所集心理矫治、劳动康复、职业培训功能于一体的特点,规范了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包括: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应当加强管理,严禁毒品流入并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问: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是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不依法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条例在国际禁毒日公布施行,有哪些积极意义?

  答:今年的6月26日,是第24个“反麻醉品的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我们通俗地称为国际禁毒日,国际禁毒日由1988年第42届联合国大会确立,自1992年以来,每年都确定主题口号,以达到国际社会关注和共同参与的效果。今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青少年与合成毒品”。中国政府在国际禁毒日公布实施专门的戒毒行政法规,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禁毒的决心和力度,将对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普及“爱生命、不吸毒”的禁毒意识,维护社会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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