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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 作者: 来源:袁超锋律师 编辑: 更新于:2009年3月2日 阅读: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
 
     英国首相威廉·皮特曾这样表达对个人财产权的敬畏:“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暴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踏进这间烂了门槛的破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个经典法理谚语强调私有合法财产应受到至高无上的保护,这也成了著名的法理名彦!在遥远时代的普鲁士,国王的邻居因为国王强拆自己的祖传磨坊而把国王告上了法庭,最后三个大法官判国王赔款,重建磨坊。这个与国王城堡是邻居的磨坊成为法的见证。
 
     财产所有权制度界定了资源禀赋的收益权,激励了所有人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而进行劳动与创新,激励了人们积极地创造社会财富,拥有自己的合法财产。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财产,激励人们创造社会财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317日颁布并于200710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其中的“排他权利”就是指排除一切非法干扰,主要是指排除公权力(政府权力)的不正当干扰。对房屋等不动产来说这里的排除不正当干扰包含:
 
      一、不被非法拆迁,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必须获得合理补偿。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纠纷越来越频繁,有的矛盾非常尖锐,主要是由于在未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政府部门进行了强制拆迁,引起许多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满,有的甚至采取自杀、自焚等极端方式,激化了社会矛盾。《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可什么是公共利益?界定公共利益关键取决于法治理念,取决于私权财产保护理念,取决于强制拆迁的目的。从法治理念来说,个人财产具有排他性支配权力,除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强制拆迁,即便强制拆迁也有权获得合理补偿。这里的公共利益只能理解为涉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重大国家利益或者涉及大多数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近年来进行的强制征地拆迁大多是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所进行的商品房开发改造,在开发商无法与业主达成补偿协议时,开发商便申请政府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这绝对不能说是为了公共利益!因为开发商也是私权利主体,也是私法上的拟制法律人格。有的地方政府部门解释说,旧城改造,商品房开发也涉及多数人的利益,也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对法律的曲解,更是合法财产保护法治观念淡薄的表现。因为商品房开发的直接受益者是开发商的个体利益,如果允许为了一部分私权利的个体(开发商)利益而借用政府公权力侵害另一部分私权利所有者(被拆迁的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便是对法律的践踏,也是对法治的破坏!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必须举行听证程序,严格保障业主的权益,并且必须给予被拆迁业主以合理的拆迁补偿。这里的“合理”便要依据同地段重置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房屋所需要支付的价格。
 
      二、未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侵扰和进入。在美国有个案例,一帮警察追逐一个罪犯,可罪犯躲进了一个农场主的庄园。一个警察紧随进入搜查,便被农场主开枪射杀。其他警察便将该庄园团团围住,向上级申请了紧急搜查令方得允许进入搜查。后法院判定私自进入的警察被射杀,属于违法擅自侵入他人合法财产,农场主不承担责任。足见国外司法理念对合法财产保护方面之严格。严格秉承了“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法治理念。这正是物权排他性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物权排他性权利规定的法理基础。从排他性权利立法的目的来看,主要是针对公权力对物权的侵害。因为私权利相互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基本属于势均力敌。而公权力往往借助国家强制力,有时假以执行公务的名义,往往具有更强大的侵害实力,并且以公权力不受限制地对合法私权的侵害其社会影响更加恶劣,对法治的破坏更具杀伤力,所以公权力是防范的重点。
 
      三、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请求司法上的及时救济排除妨害。从法理上说,没有救济的权利便不是权利。“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合法财产私权利一旦受到侵犯,包括公权力的不当侵害,都应当有畅通的救济途径。既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也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来不急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排除妨害的途径,甚至于有权采取紧急情况下的私力救济的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国家虽然规定了财产受到侵害时通过诉讼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诉讼救济方式。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排除妨害及来不及采取其他措施时私力救济方面尚缺乏明确的法定措施。“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私权利无上保护理念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是古老的法理名彦,是著名的法律原则,更是财产私权利保护的先进理念。虽然已经为我国《宪法》、《物权法》等法律所明确,但要真正从纸上权利变成实实在在的法律权利,还需要社会公众,司法机关,特别是国家公权力机构切切实实地转变观念,把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和对全世界的庄严承诺兑现成具体行动和深刻的思想认识,这一切才皆有可能。但无论怎么说,权利从来都是奋斗的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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