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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为何“偏爱”死缓 作者: 来源:腾讯网 编辑: 更新于:2011年5月26日 阅读:

      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该报告表示,最高法在死刑审核中“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报告中同时写到——“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报告一出台,立即引发了广泛的猜想,人们纷纷将其与药家鑫案联系起来,认为是为药家鑫减罪的准备之一,实际上,这基本是完全的误读。

一,被误读的工作报告
人们将年度报告和药家鑫案联系起来看待

1,减轻不等于不死

引发人们对药家鑫案猜想的段落首先是“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实,引起争议的这一整段话都来自年度报告的第一部分:“审判执行篇”,其实质是对过去一年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并非下发给各级法院的指导思想;其次,认为药家鑫仅凭自首情节就可以免除死刑,那么等于无论连环杀人,或者杀人情节多么恶劣,只要有自首情节都可以免死,这是十分荒谬的误读。

2,被争议点已是明确条文

此外,工作报告中最受争议,并被认为有替药家鑫免死做准备之嫌的两句话包括:“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以及“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实际上,这并非工作报告新提出的指导思想,而是来自法律中早已有之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报告只不过把“可以判处”变成“均判处”这个事实陈述,体现过去一年当中最高院在死刑复核上的慎杀态度而已。

3,什么是“必须立即执行”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适用死缓的实质条件,确实容易造成误解。从危害性来说,罪犯已经在监狱里,即便不立即处死,也不再造成危害性后果,因此很难说有谁是“必须立即执行”的。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不少学者建议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具体化,以便于实践统一适用,防止各地执法不一。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提出“必须立即执行”的标准不明确,对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死刑必须立即执行应当作具体规定,以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但是,立法机关基于“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指导思想,最后还是未作细化修改。

二,“偏爱”死缓是为了慎杀
“镇反”中,死缓挽救了很多人的生命

1,死缓是死刑的一种

最高法年度报告中提到“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人们认为是减轻处罚,实际上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说,这种看法有待商榷。死缓并不是独立的刑种,刑法总则“刑罚”一章共有8节,死缓被规定于第五节“死刑”中,死缓仅仅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这是理论界早已达成的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收回了死刑核准权,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同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当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进一步体现了慎用死刑的政策——这就是死缓的积极意义,既执行了死刑,又减少了杀人。

2,设立死缓的本意,就是为了少杀

死缓是中国独有刑罚,设立于新中国建立之初。当时中国大陆展开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在捕人杀人问题上,毛泽东提出了可以有“死缓”刑名的设想。他写道:“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如他们在劳动中能改造,则第二步可改判无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其后,毛泽东代中央起草了《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中央这个决定下达不久,全国公安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上确定了“死缓”刑名,并形成《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

3,“偏爱”死缓是因为死刑太多

我国现行刑法制定于1979年、大修于1997年,分别当值“十年浩劫”和“严打运动”收尾之后,不论在政治、经济还是行政管理等方面,都带有那个时代的明显烙印。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挂”有死刑罪名。

刑法第八次大修之前,我国刑法死刑罪名总数达68项(大修后降为55项),其中久有争议的,便是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挂死刑”的问题。事实上,如各类利用增值税发票进行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并没有达到必须判处死刑的严重程度,而且其治本之策不在于刑罚严厉而在于市场健全。最高法之所以偏爱使用死缓,其实也是对死刑过多的一种折衷。

三,真正的问题在死缓和死刑之间
死缓仍存在威慑力不足的问题

无论从当初设立死缓,还是现在“偏爱”死缓,都是为了慎杀,但镇反时代的慎杀手段,与60年后的国情还适应吗?刑法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事实上,人都被抓到监狱里了,再“故意犯罪”的机会还有多大?所以实际上死缓相当于“22年有期徒刑”。把“22年有期徒刑”放到死刑里,这在逻辑上说不通,也无怪大多数人以为死缓就是“晚2年再杀”。

死缓因为其“缓而不死”的现状成了一些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的救命稻草。据一位权威的法学专家透露: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时间平均不到14.5年就可以假释,或减刑出狱;而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期间平均在12年左右,比数罪并罚近20年的罪犯实际执行期间还要短,这造成了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界限和区别不大,对严重暴力刑事犯罪处以相关刑罚的惩戒目标没有发挥出更为积极的作用,也影响到老百姓的安全感受和社会的稳定有序。例如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被判死缓后,通过各种手段弄了个保外就医,最后又造成血案,类似的案件也引起人们对刑罚制度的反思。


     在死缓和死刑之间,在失去生命和12年徒刑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这是我们有待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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