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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拟禁随意电话推销 骚扰信息还能“任性”吗
作者: 来源:新华社 编辑:佚名 更新于:2016年11月22日 阅读:
推销电话、垃圾短信、广告邮件等骚扰信息干扰了很多人的日常生活,这些让公众不胜其扰的信息何时能终结?根据近日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消法实施条例),商家不经消费者同意拨打推销电话、发送商业短信和邮件的行为将被禁止。这是否意味着商家将无法“任性”推销,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消费者:一天几百条推销信息 无奈只得关机
保险、银行贷款、金融理财、专业炒股、房产买卖……如今,各种广告推送信息变得日益频繁、精准。一旦遇上商场或电商促销活动,骚扰电话、短信、邮件等就更加“疯狂”。
360互联网安全中心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双十一”期间(11月1日至11日),360手机卫士平均每天拦截的骚扰电话达1.6亿次,日均拦截的垃圾短信数量达9011万次,其中广告推销的骚扰电话和短信最多,电商平台、商家、运营商都借此机会“大显身手”。
记者在对周围数十位朋友进行随机采访后发现,几乎所有人都或多或少被推销电话或短信骚扰过,少则一天几个,多则一天数十个。北京的叶女士在刚刚过去的“双十一”当天,就收到了500多个骚扰电话和短信,最后只得无奈关机。
沈阳的彭女士前年买了套房,在售楼处留下了自己的电话等个人信息。从那之后彭女士每天都接到好几个推销电话。尤其是在今年春天交房后,基础装修、封闭阳台、水暖电工、墙面处理、瓷砖地板、家具厂家等几十个商家都一拥而上,有针对性地给彭女士打电话推销,而且对她的姓名、门牌号等一清二楚。
彭女士表示,自己并未看过任何装修公司,也暂未有装修房子的想法。对于售楼处否认将其个人信息卖给其他商家的态度,彭女士无奈之际只能采取“接一个推销电话,就拉黑一个通话名单”的办法。
为应对众多消费者遇到的这个“老大难”问题,近日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脑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电子信息空间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商家:电话推销简单可行,个人信息轻易拥有
记者了解到,商家电话、短信营销的泛滥与消费者个人信息可轻易获取有很大的关系。购买商品房后,很快接到来自于装修公司、建材城的营销电话,甚至入住几年后,还会接到房产中介的电话,询问“需不需要卖房”,这是很多购房人的亲身经历。显而易见,个人信息在几年时间里被反复“倒手”,成为各类相关企业的共同“资源”。
对于很多商家而言,打电话、发短信等是其营销、寻找潜在客户的主要方式,虽然“广撒网”的成功率不那么高,但却简单、可行、成本低。
“打电话是行业里最主要的营销方式。”一家家具企业的销售经理透露说,对于目标客户,少的打几次电话,多的打十多次电话,营销成功率可以达到20%左右。如果客户被烦得不接听电话,他们还会通过发短信、微信继续“沟通”。
上述家具销售经理说,他们一般是从熟悉的置业顾问和物业那里,花钱购买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然后开始电话营销。消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行业会有些影响,比如信息买卖的风险更大,增加了获取信息的难度,但很难完全限制住。
此外,电话呼叫行业有专门的外包服务公司,诸如保险、电信等行业的很多电话“坐席”是外包出去的。一般情况下,双方会签订协议,规定客户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但也不排除有信息泄露的隐患。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现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流出的渠道很多,比如很多时候办证、办卡都需要提供身份证和联系方式,确实很难找到信息泄露的源头。
网络安全专家指出,更严重的则是犯罪分子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继而进行网络电信诈骗。而目前线上线下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方式有商家盗卖、网站数据窃取、木马病毒攻击、钓鱼网站诈骗、二手手机泄露等。
业内:落实见效关键在于攻克执法难
在业内专家看来,消法实施条例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及经营者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对治理推销电话、短信等提出了更加具体、有针对性的要求,这对于具体实施操作具有进一步的推进意义,而能否发挥实效的关键还在于攻克执法难等问题。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飞鹏认为,条例真正要发挥作用,还需要解决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消费者举证麻烦,电子证据取证难度大,需要明确举证规则,比如规定由商家提供证据证明有关信息不是他发的;二是规定要更细化、可操作,比如明确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推销信息的处罚力度。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则提出,骚扰电话之所以难解决,关键是法律规定之外,相应的机制和执法不严。“执行难度确实还较大,商家发送的信息太多,特别是由个人、小商小贩发送的信息,查处很困难。且法律的约束力还不够,惩处的力度远小于收益是根本原因。”
为此,多位业内专家认为,“禁止条款”真正落地见效,要严格执法、明确并加大惩处力度,改变企业违法成本低的现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秘书长朱巍说,要根据非法盗取个人信息的情况分等级明确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
“由于我国没有反垃圾邮件联盟等专门机构,信息管理分散在工商、公安、网信等多个部门,因此,法律落地后也要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分配机制。”朱巍说。
此外,赵占领等专家认为,还需要多种机制予以配套,如将违规商家纳入黑名单和企业诚信记录。运用社会治理方式,加强对电信运营商、邮件服务商等平台或中间企业的管理,督促其运用技术手段拦截垃圾信息、提高拦截的准确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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