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于昶泰
关于昶泰
关于昶泰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昶泰动态
法治要闻
昶泰分所
昶泰分所
昶泰分所
律师风采
律师风采
律师风采
业务领域
业务领域
金融法律事务
不动产法律事务
公司法律事务
刑事法律事务
行政法律事务
服务业绩
服务业绩
服务业绩
昶泰研究
昶泰研究
昶泰研究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招贤纳士
新闻动态
首页
>新闻动态>
法治要闻
昶泰动态
法治要闻
法治要闻
诉讼时效两年改三年 可维护大批债权人权益
作者: 来源:华西都市报 编辑:佚名 更新于:2017年4月11日 阅读:
如今,大家都常听到一 个 词 ,“ 老赖”——欠债不还钱,还耍无赖。老赖也因此上了飞机、高铁和银行业的黑名单。
为什么“老赖”有恃无恐?其实,他们是钻了《民法通则》的漏洞:债主要讨债,必须在两年内提起诉讼,超过两年,人民法院便不会支持,老赖便使出了这招——拖。
4月7日,在华西都市报和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民法总则》座谈会上,学者、专家和律师持续热议“诉讼时效”问题。
多位专家认为,《民法总则》将民事诉讼时效由两年改为三年,是对社会经济形势的适应,将挽救大批诉讼时效过期的债权人,让他们可以继续维护合法权益。
现实尴尬:50万欠债收不回 拿着合同但要不回钱
提起“诉讼时效”,想必很多人想起来头都大了,过了两年起诉期,借出去的钱便很难要回来,下面这家企业便“中了招”。
2014年,这家位于北京的建筑企业,和一家创业公司签订了混凝土买卖合同,按照双方的约定,建筑公司先供货,创业公司则在2014年11月5日前,支付全部91万元货款。
在供货期间,创业公司陆续支付41万元,剩下50万未支付,可到了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创业公司总是推三阻四,拒不支付货款。
因为双方有不错的合作关系,建筑企业不想把事情闹大,答应宽限一些时日,谁知道这一拖,便拖到了2017年。
眼见创业公司没有一丁点还钱的意思,2017年1月,建筑公司一怒之下,将创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
拿着签字盖章的合同,照理说官司应该会赢,毕竟白纸黑字,谁知道,法院反而驳回了建筑公司的请求,钱要不回来了。
社科专家:超过诉讼时效 大批债权人无法维权
手里拿着合同,白纸黑字,打官司反而输了,这是为什么?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的一个关键理由,便是诉讼时效。
按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债主要想要回钱,必须在两年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两年,法院便不再支持债权人的主张,不再保护债权。
“双方合同约定,在2014年11月5日前支付货款。”7日下午,四川省社科院研究生院院长夏良田分析称,建筑公司要想拿回50万货款,应当在两年诉讼时效内,也就是2016年11月5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说,建筑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是2017年1月,已经超过2年期限,法院判决有理有据。
他说,对于2年诉讼时效的问题,其实法学界、律师界早已在不断呼吁,应当进行延长。因为在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2年有效期实在是太短,每年都有大批债权人,因为超过两年期限,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协委员:诉讼时效两年改三年 可救大批债权人
好消息是,在新《民法总则》里,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再是两年,改为三年。
“我认为这是《民法总则》的一个亮点,是一个进步。”在座谈会上,四川省政协委员、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文忠,专门准备了一个关于因诉讼时效过期无法维权的真实案例,并据此分析。
他说,《民法总则》将民事诉讼时效从两年改为三年,在当前民间借贷多发、债权纠纷较多的经济形势下,将挽救成千上万个诉讼时效过期的债权人,使得他们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就上文提到的建筑公司讨债案,曾文忠委员也进行了具体分析。
他说,按照总则中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的规定,建筑公司在2017年1月30日起诉,仍然在三年诉讼时效内,其债权仍然受法律保护。
成都理工大学法学系主任王明成教授也认为,诉讼时效从2年改为3年,将让很多时效到期的债权人重新燃起希望,向人民法院起诉。
虚拟财产受保护 游戏玩家可依法维权
除开对诉讼时效展开热议,与会专家还对虚拟财产、见义勇为的相关变化,展开了讨论。
其实,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网络游戏,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很多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用钱购买了“Q币”、“点卡”和“游戏装备”。
这些新名词,虽然是在网络世界里虚构的,但却是由玩家真金白银购买的,因此被称为“虚拟货币”。此前,也发生过大量游戏玩家“装备”被盗,和游戏公司产生纠纷的案例。
好消息是,《民法总则》“民事权利”一章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曾文忠委员说,在《民法总则》出台以前,虚拟财产无法定性,保护无法可依,当虚拟财产纠纷案诉讼至法院时,法官十分为难。
他认为,《民法总则》的新规定,功能应该更多地体现在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它可以作为一种权利或者权益而受到保护。
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 当事人可不担民责
7日下午,一位热心律师在提问环节提出问题,《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制度的变化,究竟有多大益处?
其实,大家可以经常看到这种新闻,路见不平,紧急上前相助,结果却致受助者权益受损了,去帮忙的人,反而承担起了责任。
见义勇为者,要不要承担责任?这是多年来法律界热议的话题。
将在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曾文忠委员说,关于这一规定,其实出现三度修改,首次规定是非重大过失致受助人受损的,不担责。此后修改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草案四审后,再修改为“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直至表决稿,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他认为,《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的修改,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15002557666@139.com
4006123019
友情链接
百度
宏点网络
网站首页
|
关于昶泰
|
新闻动态
|
昶泰分所
|
律师风采
|
业务领域
|
服务业绩
|
昶泰研究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昶泰律师事务所
陇ICP备09003113号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甘公网安备 62010302000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