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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创新性规定改变你我生活
作者: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编辑:佚名 更新于:2017年5月2日 阅读:
8岁孩子就可独立“打酱油”,诉讼时效从2年延长至3年,村委会也将拥有法人资格……与现行法律相比,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新增了许多创新性规定。这些新规不仅将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具体变化,也从法律层面体现了时代的价值取向。
“个人信息权”首度写入民法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写道。这是我国民法首次将个人信息权列入民事权利范畴。
2016年,几起电信诈骗案相继爆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引发公众前所未有的关注,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空前高涨。为回应社会关切,当时正在审议之中的民法总则草案在“民事权利”一章增加了上述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表示,在现代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重要的民事权利,应该加强保护。
几岁的孩子可以独立“打酱油”?回顾民法总则审议全过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范围成为讨论焦点。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10岁。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口素质明显提升,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程度加快,其对外界事物及自身行为的认知和辨识能力也在增强。鉴于此,民法总则草案最初将此标准从10岁下调至6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之后,最终法律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确定为8岁。
“审议过程中,大家都同意将此年龄做适当的下降。因为下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最重要、最核心的,就是从小培养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说。
“民法的核心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法总则的所有规定都是围绕着保障民事权利展开的。”张荣顺说,民法总则还针对民事权利保护中的一些薄弱环节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新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构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从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也将拥有法人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从事经营活动时,到底是什么身份?“目前法律中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其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没有法人地位,不利于开展活动,民法总则通过设立‘特别法人’一次性解决了它们的法人地位问题。”张荣顺说。
正如张荣顺所言,民事主体范围的变化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民法总则首次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并首次确立了符合条件的‘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张荣顺认为,这实际上对于我国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内容做了很多扩展,使很多新出现的社会组织、经济实体获得了民事主体地位。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已难以适应新的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说明时表示。
其中,特别法人的首设是最大突破。具体而言,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4种。据李建国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具有共益性或互益性,对外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后,作为特别法人。
在扩大民事主体范围的同时,民法总则还巩固了一些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例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这同样也是很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从改革开放30多年实践看,‘两户’的规定符合中国国情,对解放生产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解决就业问题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张荣顺认为,民法总则延续并巩固了“两户”的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对这些民事主体利益的保护。
“绿色原则”体现时代呼声
民法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中明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款又被称为“绿色原则”,与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等基本原则一道,明确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李建国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
“绿色环保是当代中国的迫切需求和任务。从比较法上看,这一原则没有任何一个立法例。因此,可以说这是民法总则的一个创举。”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曾撰文写道。
事实上,绿色原则在民法总则中提出,凸显的是一种价值取向,并未对具体行为和后果等作出具体规定。在草案审议期间,该条款曾一度被移至民事权利一节,但最终绿色原则还是在第一章基本规定中被确立,这表明了社会对生态环保的高度期望。
绿色原则的提出,体现了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秉持的问题导向和时代精神。张荣顺表示,这次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是在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巨大变化的客观条件下开展的。法律的所有规定,大到基本原则的确立、权利的确认,小到一些细微的条文修改,都体现了时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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