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夏银川市滨河新区一光伏电站项目示范区,工人正在为新栽植的枸杞苗做支撑杆。地面种植枸杞、上方光伏发电、全方位观光旅游——该项目区是宁夏一家民营企业响应国家号召而投资兴建的“一地三用、农光互补”的新型特色产业基地。
委员们认为,当前强调“亲”“清”政商关系,对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特殊意义。为此,需要继续加强法治建设,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构建政商良性互动的重要体制机制基础。
□法制网记者 蒲晓磊
一年时间里,公司损失近2000万元——安徽中环投资集团董事长余竹云直言,自己切实感受到了“新衙门主义”的伤害。
事情还要从去年的一次投资说起。
2016年5月,余竹云的公司投资了一个项目,因为历史原因,当地部门不愿意承担责任,公司需要在原投资额的基础上额外增加600万元的费用。
“对此,我们向3个区、县的4个相关职能部门寻求协助解决方案,他们也是不愿承担责任,谨小慎微,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脱,拖延时间,想通过‘潜规则’来解决。”余竹云说。
“作为‘中国好人’‘道德模范’,我知道底线,不能去做那样的事情,所以到目前,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工期拖延一年来,我们管理成本、资金成本等方面产生的间接损失近2000万元,全部由自己承担。”余竹云说。
7月18日,全国政协召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专题协商会。在协商会上,余竹云将一些干部的行为称作“新衙门主义”——远离商人、企业家,对民营企业家避而不见、敬而远之,或者就是“门好进了、脸好看了、事情却难办了”。
余竹云的遭遇,并非是个例。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银监会原主席尚福林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政府部门对规定较模糊、需多方协调和自由裁量权较大的事项推、拖、拒的问题比较严重,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梗阻问题依然存在,“办事难、办事繁、办事慢”甚至“找不到门”的困惑亟待破解。
对此,参加专题协商会的与会人士给出了解决方案: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
缩小立法和执法间缝隙
在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刘纪鹏看来,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关键,在于营造一个企业不再绞尽脑汁“巴结”政府的制度环境。
“如果将竞争市场比作球赛,政府应该做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裁判员,而不是直接对比赛指手画脚、甚至决定谁上场的教练员。然而,现在各部门出规定、条例、办法,总是从自己保护自己部门利益角度出发,甚至一些不是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也都强调自己的审批权。”刘纪鹏指出,过多的审批是导致政府腐败的根源所在。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卢中原直言,行政审批过多过久的现象不容忽视:一方面,对市场准入的审批依据不清,同一管理事项的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有冲突。另一方面,政府对企业准入的审批程序多、时间长,援外企业资质认定过严,对外投资项目资本金限定太死,企业资金占用压力巨大。
新型政商关系要建立服务型政府,就必须削减低效和腐败的权力,同时将必要的行政权力关进笼子——政府的行政权力,应当是有章有法、有规矩地在一定的框架内运行,而不是滥用。
刘纪鹏认为,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是建立新型政商关系的第一要件,应该建立好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行政力量,建议调整立法法,以市场经济、三公原则为基准,以重监管、轻审批作为部门立法思路。同时,还要缩小立法和执法之间的缝隙,特别是关系到人民生活的法律法规,不能留下寻租的空间,要把充满弹性容易腐败的政商关系调整为有法有据的稳定法商关系。
依法建立容错机制
事实上,不仅仅是审批环节,一些重点领域的腐败现象同样需要引起重视。
“招投标领域的腐败特点是投标人、中介、管理部门、腐败官员之间相互勾结,串通操纵招投标,表面上的公平掩盖了腐败的实质。”全国政协委员、民建陕西省副主委、长安银行监事长周新生建议,定期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改补充,严密实施细则,下重拳整治招投标领域的乱象。
尚福林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健全配套规章,优化为民营企业办事的激励约束机制。例如,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定好政务目录清单和运行流程清单,使民营企业办事有据可依、简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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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专题协商会的委员们普遍认为,反腐败斗争有利于净化政治生态,有利于净化经济生态,有利于理顺市场秩序,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一些委员同时指出,在加大反腐力度的同时,也要依法建立对政府公务员正向的激励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庄聪生提到,民营企业反映目前少数党政干部“怕”字当头:怕接触、怕担责、怕举报。有的为了不出事,宁可少干事不干事,用“不干避过”和“少干避过”。
对此,庄聪生认为,必须建立健全党政干部正向激励机制,激励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担当作为、高效服务,同时完善监督问责机制,对不作为的干部坚决进行严肃整治。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特区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水木投资集团主席方方指出,对于能够提升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创新方式方法,对于勤勉尽责、敢于担当的公务人员,要在舆论上给予倡导、在实施中给予推广、在职位提拔和薪酬中给予体现。在正向激励中,要特别注意依法建立一定的容错机制,将有目的有计划的“贪腐”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正常交往和联谊活动区别开来。
修订歧视性条款
长期以来,市场准入、生产经营、企业退出等环节的问题,导致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长时间以来难以降低。
“以生产经营环节为例,税费负担仍然繁重,各类保证金加重了企业负担,如建筑行业,各类保证金超过20种,部分缺乏明确法定依据或重复扣收,且超期、超比例扣收较为普遍。”卢中原举例说。
卢中原建议,鼓励先行先试地区有所突破,着力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切实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
方方指出,要依法对各级政府的责、权、利进一步界定清晰,继续推进行政立法建设,明确政府在监督、服务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责任、权力和征收税费的权限,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
尚福林认为,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有赖于社会法治环境的完善,要督导落实《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梳理和修订现行法规制度中对民营企业单设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完善综合执法机制,大力打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确保依法守规经营者受益、违法乱纪者受罚。
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不仅需要政府官员做到既“清”又“亲”,也需要民营企业家做到既“亲”又“清”。
“调查表明,发生借送礼、行贿达到攀附权贵以获取更多个人和企业利益的行为,大都是没有真正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或者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完善的企业。而那些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较为完善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主要成员出现偏离法治轨道行为时,往往能够及时得到内在制衡和纠偏机构与机制的监督与纠正。”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原院长刘迎秋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在刘迎秋看来,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微观基础。
然而,一个需要正视的现实是,当前我国绝大多数民营企业还没有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仍然面临众多挑战。
刘迎秋建议,要在加强服务型政府改革和建设、完善与强化法治建设的同时,大力推进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奠定坚实的制度前提、法制基础和平等竞争市场环境。
山东省东营市委书记申长友提出,新型政商关系的本质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当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法人关系替代个人关系,根本途径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政府服务“最后一公里”到位,“例如,建立政商沟通交流平台,统一发布政策,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关键,在于营造一个企业不再绞尽脑汁“巴结”政府的制度环境。
要缩小立法和执法之间的缝隙,特别是关系到人民生活的法律法规,不能留下寻租的空间,要把充满弹性容易腐败的政商关系调整为有法有据的稳定法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