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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代表委员热议监察法草案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作者: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人民日报 更新于:2018年3月14日 阅读:

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专门增加一节,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

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统一领导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了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目前,从省、市、县三级试点经验来看,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着眼于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有利于优化党和国家的组织机构,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临汾推进改革试点一年多来,我们深切感受到监察体制改革大大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在组织形式上,改革后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将原来分散在纪委、监察局、检察院等多个部门的力量资源整合在一起,实现了反腐败力量资源的有机整合;在发挥党委主体作用上,改革后监察委办案从初核、立案到采取留置措施,都要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并审核把关,市委书记专题会、市委常委会定期分析反腐形势、研判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件汇报和巡视汇报,确保牢牢掌握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进一步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根基。

推动监察全面覆盖无死角

以前,部分不是党员的村干部小贪小腐如果构不成犯罪,想要追究其责任很难。随着监察委的成立,村干部都成了监察委的监督对象。在我们基层,查的是腐败,感受到的是公平。对干部的监督应该从严,成立监察委员会有助于加大基层反腐败力度。

作为一名来自企业的代表,我深知对于普通群众而言,监察体制越完善,监察覆盖面越广,就能越好地维护群众的利益。将反贪污贿赂、反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力量整合起来,实现对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可以覆盖那些过去党内监督无法覆盖的领域或不适用党纪要求的公职人员、企业管理层,这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监察对象有了重大变化,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以东莞为例,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月20日挂牌成立,改革前监察对象数量2.83万人,改革后为7.28万人,增加4.45万人,增幅为157.2%。这样一来,监督的范围更加全面,有效防止了监督的盲区。

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修改监察法,实现了坚持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把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加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自上而下的四级监察体系即将构建完成,织成一张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大网。从公布的情况看,试点地区案件处置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作为一名曾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多年的老兵,我对制定国家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深表期待。

监察法草案把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和渎职案件实施职务犯罪侦查的权限转移到了监察委员会,这是走法治道路的一个重要体现。

很多代表委员都表示,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条件下,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我们党既要完善自我监督,又要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这体现了我们党自我革命的勇气和使命担当。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权威高效的自我监督体制机制将不断健全,惩治腐败的效率持续提高,真正将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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