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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网贷纠纷“先予仲裁”缺乏法律依据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编辑:法制日报——法制网 更新于:2018年6月12日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经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批复的出台背景、起草过程以及主要内容等,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称,仲裁的本质在于有争议或者纠纷实际发生,无争议即无仲裁,仲裁的启动必须以实际发生争议为前提。从“先予仲裁”案件特点看,当事人间只是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或者风险,仲裁机构在纠纷未实际发生时,事先直接径行作出给付裁决或者调解书,脱离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因此,此类文书虽然名为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但不是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其性质类似于对合同进行见证。对这类所谓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

案件激增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

《法制日报》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批复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由于金融监管政策原因,P2P网贷平台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网贷平台就通过引入仲裁,为借贷交易的信用背书。部分仲裁机构为拓展仲裁业务而创新出“先予仲裁”,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型网贷平台,借款人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网民,金额一般为数百元至数万元。部分仲裁机构近年受理此类案件数量达到百万件。

2018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反映,该院辖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下半年陆续受理一批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经“先予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难以把握。

最高法对请示所涉网络借贷合同“先予仲裁”的新情况、新问题高度重视。最高法执行局迅速赴北京、浙江、广东等多地法院进行重点调研。调研中相关法院反映,近期大量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持名为“先予仲裁”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申请执行。各地法院对“先予仲裁”的性质、应否执行、如何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法律适用标准及处理情况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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